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81民初1847号之二
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对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诉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做出的(2021)湘0681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1)湘0681民初1847号民事裁定书中第一页第十八行“冻结汨罗市佳德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补正为“冻结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00元”。
审判员  严自凡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