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屈原管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湘0691民初73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2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岳阳市。 被告: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大众南路建行办公大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MA4L2UWN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 原告**与被告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恒金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恒金公司、***向**支付加工费13700元;2.由恒金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恒金公司于2021年承建屈原管理区梦源商业中心工程时,其项目负责人***与**联系,由**帮恒金公司制作安装门楼及围挡修复、实名制通道护栏等,加工费13700元。工程完工后,两被告出具了证明书,并承诺于年底付清工程款项。2022年春节前**多次找两被告催收款项,两被告以梦源商业中心拖欠工程款为由拖欠拒付,双方还闹到区劳动局执法大队,恒金公司项目第一负责人***,于2022年1月28日在劳动局执法大队工作人监督下向**打下欠条,并承诺于2023年春节一定还清。2023年春节前**多次催收未果,故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恒金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提出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向本院提交了2021年7月5日恒金公司出具的证明一张及2022年1月28日***出具的欠条一张,恒金公司、***未提交证据。**当庭提供了证明及欠条原件予以核对,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 本院确认本案基本事实如下:2021年,**在恒金公司承建的屈原管理区梦源商业中心提供电焊制作劳务服务。2021年7月5日,恒金公司与**通过结算,恒金公司尚欠**劳务费用13700元未付,恒金公司出具**证明予以确认。2022年1月28日,恒金公司员工***向**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加工费13700元,2022年1月28日,***。上述款项恒金公司及***至今未付,由此引发本案纠纷。**在庭审中陈述:2021年7月5日证明中签字的***、***均为恒金公司员工,证明中恒金公司的印章系2022年1月28日由***补盖的。 本院认为,**向恒金公司提供电焊制作劳务服务,双方成立劳务合同关系。**当庭提交了证明、欠条原件,且对欠付费用13700元作出了合理说明,本院予以认定。**提供的劳务系为恒金公司建设,故恒金公司员工***出具欠条的行为系职务行为,该欠款应由恒金公司承担法律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支付货款1370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25元,由湖南恒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