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07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日保字第46号
申请人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太原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郭长城。
被申请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河山国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王常申。
申请人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4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的其他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日照三奇医疗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转让、抵押和其他处分。
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东坤
审 判 员  李 红
代理审判员  李晓艳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