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

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观海路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观海路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0-08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东执字第95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观海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观海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2013)东民一初字第24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734506.85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观海社区居民委员会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权利人日照新力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其表示同意先行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东执字第953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或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世伟
审判员  梁作宝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韩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