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名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恩施州名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2825执937号
申请执行人:***,男,生于1975年3月5日,侗族,住湖北省宣恩县,
被执行人:恩施州名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金帝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0316426147N。
***与恩施州名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木材款105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有笔质保金在晓关乡人民政府,质保时间未到暂时不能划扣,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具备申请执行条件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姚星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