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鑫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鑫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日照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4-25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1102民初3004号
原告:日照鑫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日照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照鑫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市瑞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鑫泉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