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赣1021执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城县。
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露乡双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3472049M。
法定代表人:古力围,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赣1021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已向本院报告其财产状况,经“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工商、证券、保险、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银行、网络资金有存款(已轮候冻结,首封法院为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无执行价值);在车辆管理部门有2016年注册登记的赣LB××**大众牌小车一辆,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暂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该车辆;在自然资源部有坐落于××厂房,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暂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经南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委托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查询,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有坐落鹰潭西片区中童眼镜城以南、206国道以西办公室01011室[不动产权证号:鹰房权证高新区字第2××0号],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暂不要求本院查封、处置。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限制高消费。本案执行标的为货款人民币44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22年1月31日计算至还清款止),截至2022年8月12日已执行到位20000元,尚欠24400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2年8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表示,对法院的执行工作认可,没有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赣1021执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宇
审判员 梅晓春
审判员 吴 娟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卢振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