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民终18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六都镇南乡村委盘龙塘(地号:10-0169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305069475XT。
法定代表人:古力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中新镇工业品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81480128。
法定代表人:张伯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志玲,广东声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露乡双凤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3472049M。
法定代表人:古力围。
上诉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增城市煌达燃料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3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21年12月8日,上诉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本院认为,上诉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履行诉讼义务,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云浮市云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粤5303民初950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925元【上诉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462.5元,由上诉人云浮市贝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多预交的462.5元,由本院予以清退。
审 判 长 李开勇
审 判 员 陈灿良
审 判 员 黎洪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植凯恩
书 记 员 叶国萍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