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执15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5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
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3472049M,住江西省座市月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露乡双凤街。
法定代表人:古力围,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劳人仲案字【2021】第27号仲裁调解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1014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樊中华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陈梅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