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602执29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28264842E,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都市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683472049M,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白露乡***。 法定代表人:古力围,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源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2021)赣0602民初3819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18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贝融循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方式查询调查,**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已经做了冻结。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495474.3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于2022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涂 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万 玲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