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环江中山水电站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1226民初1550号
原告: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仙湖大道西329号新隆.青年城32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AP8E21。
法定代表人:***。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壮族,1977年10月6日出生,住广西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该公司员工。
被告:环江中山水电站(普通合伙),主要经营场所环江县思恩镇中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775985036B。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告: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开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环江县思恩镇迎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6690207411Q。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环江中山水电站、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城开投资有限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原告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以证据上有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覃警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覃向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