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等租赁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1)陕0524执保216号
***、杨某乙、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与被保全人杨某乙、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审判庭作出了(2021)陕0524民初25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杨某乙名下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查询并冻结资金151872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对被保全人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0497以100000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1000000元;对被保全人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490以518720元为上限进行了冻结,实际控制金额为518720元,以上实际控制金额为1518720元,冻结期限均为一年。已告知该案审判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524执保216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