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4民初2537号之一
原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30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稳信,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柳琼,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XXXXXXXXXXXXX,汉族,住陕西省合阳县,农民。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龙,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科,湖南德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房。
法定代表人:马文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广西大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中交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建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强亚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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