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溪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西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贵溪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青民二初字第311-1号
原告:江西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仇雪义,男,汉族,1954年10月29日生,住址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系该公司职员。
被告:贵溪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贵溪市黄石路贵溪市。组织机构代码:67242632-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生。住贵溪市黄石路贵溪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贵溪市金宇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云波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81元、保全费740元(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91元、保全费740元均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790元。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