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2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农谷大道东路梧叁院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4幢。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23)鄂122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建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