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2民终11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管理区农谷大道东路梧叁院子。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嘉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嘉鱼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漳河新区天山路1号国华汇金中心4幢。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荆门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2023)鄂1221民初2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长建公司于2023年6月2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长建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77元,减半收取638.5元,由湖北长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熊 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