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鲁1102民初4226号
原告日照市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翔劳务公司)诉被告日照佳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佳泰建筑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泰翔劳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佳泰建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佳泰建筑公司将山东双园肥业综合楼模板及脚手架工程劳务分包给泰翔劳务公司,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佳泰建筑公司在出具结算书后未给付劳务费,显属违约,故原告要被告佳泰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劳务费28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因结算书未明确约定款项给付时间,原告可随时主张权利,结算书未明确约定款项给付时间,故原告主张的利息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经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佳泰建筑公司承建南湖镇山东双园肥业综合楼工程,原告从被告处劳务分包了模板、脚手架工程,2016年3月4日经原被告对账,被告出具结算书,在结算载明被告尚欠原告人工费380000元未付,双方盖章确认。后被告于2018年4月2日转账支付原告100000元,剩余280000元,被告佳泰建筑公司未支付。
被告日照佳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日照市泰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人工费28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27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治升
书记员 王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