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佳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临沂东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佳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121执异23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佳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佳泰公司)与被执行人五莲县叩官镇大槐树村村民委员会(下称大槐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7日立案执行[案号:(2019)鲁1121执812号],案外人临沂东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东奇公司)以本院扣划资金错误为由提出执行行为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人民法院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本案异议人东奇公司认为本院存在扣划错误,要求退还已经扣划的资金349593元,应属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行为异议。经审查,异议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涉案账户虽为五莲县财政所开设,但账户内资金属于村级组织即大槐树村委会资金专用,被扣划的账户名称亦显示系大槐树村委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权利人的规定,本院在执行案件中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槐树村委会的银行存款符合法律规定。 对于被执行人大槐树村委会的财产,本院和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都予以立案强制执行,虽然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先行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但是在裁定内容和协助执行单位、协助执行内容等方面均与本院有所不同。本院在冻结、扣划大槐树村委会的银行存款之时,银行并未反馈有其他法院冻结在先的信息,异议人主张其执行案件对大槐树村委会的资金冻结在前,但其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冻结大槐树村委会在五莲县叩官镇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60万元在先,不能证明冻结大槐树村委会的银行存款在先。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的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和本院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均明确显示,本院是在先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大槐树村委会银行存款的法院。故异议人主张的本院扣划在后的事实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异议人东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主张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事实,本院对其执行异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查明,对于被执行人大槐树村委会的财产,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和本院都予以立案强制执行。 2019年4月10日,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鲁1302民初549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大槐树村委员会价值60万元的财产一宗(详见查封冻结财产清单)”;同年4月16日,该院向五莲县叩官镇财政经管服务中心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冻结被申请人大槐树在你单位的代管资金60万元”。2019年9月24日,该院作出(2019)鲁1302民初5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大槐树村委会偿付东奇公司苗木款556740元及违约金。2020年5月7日,该院作出(2019)鲁1302执889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提取)大槐树村委会在五莲县叩官镇财政经管服务中心的代管资金745710元;同年5月15日,该院向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出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该银行在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回执上反馈,大槐树村委会的银行存款已于2020年3月11日、3月18日被本院先后冻结75万元、52万元,并于2020年3月27日扣划349593元。 2019年6月27日,本院对申请人佳泰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槐树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强制执行,案号为(2019)鲁1121执812号。2020年3月10日、3月27日,本院分别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大槐树村委会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75万元”,扣划“大槐树村委会在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349593元”,并向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年3月27日,扣划的银行存款349593元到达本院执行专案账户。 上述事实有执行裁定书、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案件过付款结算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驳回异议人临沂东奇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迟丽俐 审判员  刘发京 审判员  李佃芹
书记员  古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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