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明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1728执保202号之一
关于岳贵生与日照佳泰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菏泽军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年3月19日作出的(2020)鲁1728民初472号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菏泽军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全部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本院对申请人申请事项部分保全完毕。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2020)鲁1728执保20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曹金奎
书记员 李宇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