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105民初5562号
原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501号迪尚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绿地运河商务中心5幢401室。
法定代表人:姜威。
原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绿地控股集团(浙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包静怡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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