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3民初5056号
申请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501号迪尚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岑政平,董事长。
被申请人:山东黄金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公园北路商务楼B座309房屋。
法定代表人:胡德法,经理。
申请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黄金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金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96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黄金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1964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翔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何晓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