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浙0521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42917121,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501号**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29K8RQ4,住所地浙江省德清县雷甸镇新大街。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中,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2)京仲裁字第1770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506589.9元、逾期利息47729.9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6月19日;其后利息以仍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计算方式计算)及案件仲裁费25881.24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上合计580201.06元,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4年2月1日立案并依法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4年2月5日向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已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并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本院已冻结(轮候)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无存款可供执行。截止2024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债权为580201.06元及逾期利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德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的执行措施。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措施并释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4)浙0521执21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