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11077号 原告:***,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501号**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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