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05民初11077号
原告:***,男,1996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湖墅南路501号**商务大厦。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嘉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