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民初1018号
原告:***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23号普凡公司厂房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662465416。
法定代表人:张翠萍,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万**,北京金诚同达(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0848550F。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
原告***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原告***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203元,减半收取计25102元,由***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红俊
二〇二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何 郁
附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