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602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
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2层。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
被告: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友谊路958号克拉美丽山庄3栋102号1、2层全部-043。
法定代表人:叶荣。
原告**与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春芝堂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货款19800元和自2015年7月8日起延迟返还期间的利息损失;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原告应李凤、张丽丽、刘利萍邀请及陪伴下前往常德市参观春芝堂常德市分公司的一个个体门市部。2015年7月6日,原告在岳阳市岳阳楼区八字门春芝堂产品销售门店刷信用卡21000元,用于购买春芝堂VIP会员价格的两个套餐产品,该款项到账于春芝堂直销公司总部财务部门。次日,李凤、张丽丽、刘利萍送来三个碧水源品牌的净水器产品和赠送的春芝堂品牌保健品,告知原告是其中一个套餐的产品,而另一个套餐,因产品质量和虚高的价格,不符合原告的消费观念,原告当场拒绝选购并要求全额退货退款,李凤、张丽丽、刘利萍表示需要总部回复退货退款。原告通过春芝堂总部服务热线电话告知春芝堂总部关于原告退货退款的请求,但一直未得到春芝堂总部的支持。对于当时的产品,原告一直未拆开包装使用。2020年,原告因离婚且银行信用卡债务无力偿还,所以要求被告尽快办理退货退款,并补偿拖延退款期间利息损失。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故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北京市怀柔区,故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鉴于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岳阳市岳阳楼区,且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地点,故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莹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韩宇洁
书 记 员 李子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