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2971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生命园路23-2碧水源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0848550F。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
被执行人:***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潜水东路23号普凡公司厂房13层,公民身份号码913401006662××××。
法定代表人:张翠萍。
本院在执行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雅诺净水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6697325.13元[其中支付货款6505112.43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105870.7元(以6505112.43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3日起,按日利率0.0175%标准暂计算至2021年11月3日,后期顺延至款清之日止),负担案件执行费60057元、案件受理费26285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马晋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