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2民初4850号
原告:***,男,196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原告:***,女,1965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
二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丽丽,山东梨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6690848550F。
法定代表人:交剑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康、刘萌,该公司职工。
被告:莱阳市金泽净水器经营部,住所地:莱阳市龙门西路470号红星美凯龙一楼。
负责人:陈雪瑛,该经营部经营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莱阳市金泽净水器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凯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