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之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6民初8715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南二街4号2层。
法定代表人:文剑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康,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荣,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反诉原告):**之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雅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源,北京铸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水源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之辰(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碧水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康、张文荣和被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碧水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判令2021年10月11日解除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且未消费的剩余费用合计人民币:52520元;3.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20年10月14日与被告签署了《服务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在协议期间,依原告需求向指定媒体及门户网站发布文章服务。乙方在协议期内发布甲方新闻稿126篇,其中普通稿件96篇,重点稿件30篇(其中5篇稿件发布到人民网或新华网,具体以媒体审核为准),新闻稿由甲方提供。同时被告承诺将甲方每篇稿件发布到至少20家以上国内网络媒体,每篇稿件额外赠送4-6家以上移动端推送。(例如:凤凰客户端、网易客)。协议履行期间,原告严格依协议履行了付款义务提供了文件稿件内容。2021年8月24日被告以第三方媒体涨价为由,要求变更原服务协议,即要求将剩余的未发布文章减少发布媒体数量或减少文章篇数,在双方未达成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单方即停止发布服务,导致原告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被告行为已构成违约。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多次催告要求退还未消费剩余费用,时至今日被告仍拒不更正违约行为,支付剩余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在未与原告达成补充协议的前提下,单方变更协议并对协议数量及质量约定单方进行重大变更,导致协议无法履行及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公司辩称,1.碧水源公司起诉状中所述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我方当事人**公司从未拒绝发稿。并且在沟通中,我方公司员工曾多次提醒碧水源公司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即将届满(电话、微信),并且催促其在到期前多发稿。2.碧水源公司因自身业务人员调整,不能按时提供宣发稿件,要求将合同服务期限延期未果,才是其未能用尽合同约定的发稿权益的原因。双方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公司提供服务所限定的期限和发稿数量,现服务期限已过,**公司的合同义务已经依约履行完毕,碧水源公司要求终止合同,退还费用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3.碧水源公司提供截图断章取义,**公司从未有要求涨价或拒绝发稿的意思表示,其提供的“涨价”部分聊天记录,是在之前微信电话沟通中,碧水源公司经办人要求**公司员工用文字方式讲明更换媒体的原因,方便截图向领导汇报。因互联网媒体行业相关政策、信息变动频繁的特性,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具体发布媒体情况要以实时变动为准,该部分聊天记录只是具体发布媒体需要变更时的磋商记录。退一步说,即使是在碧水源公司断章取义的情况下提供的证据中,也显然并未有体现**公司要求涨价或拒绝发稿的意思表示。**公司通过员工发送该微信信息的目的,除了解释小部分发布媒体需要变动之外,也是希望讲明:在上游媒体价格上涨,自身几乎没有利润的情况下,仍继续为碧水源公司依照协议履约。以期得到明年合作的续约,并未要求碧水源公司另付款或减少服务质量。4.聊天记录中的员工并没有权利拒绝发稿或要求涨价,该意思表示只能由公司授权代表或法定代表人作出。碧水源公司提供聊天记录中的双方人员仅为普通员工,职责范围仅就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具体细节问题进行初步磋商,若涉及合同的重大变更、解除、或**公司想要表示拒绝履行,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表作出意思表示,即使碧水源公司认为其提供的员工聊天记录属于**公司表示拒绝履行,该员工的代理行为也属于无权代理,在**公司没有授权或追认的情况下,不发生被代理的法律后果。而且我方法定代表人一直与碧水源公司领导保持有联系,更是从未拒绝过碧水源公司的发稿要求。如碧水源公司将该段信息理解为**公司要求涨价或拒绝发稿,理应与公司负责人进行确认,而并非自行终止提供稿件。5.我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合同完毕,碧水源公司应当全额支付服务费。综上,碧水源公司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公司的主张于法有据。故为维护我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请求依法支持反诉诉讼请求并驳回碧水源公司本诉诉讼请求。
**公司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反诉被告碧水源公司支付服务合同未付验收款30000元;2.判令反诉被告依合同支付违约金22000元;3判令反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14日,反诉原被告双方签订了《服务协议》,《服务协议》及附件约定甲方(反诉被告)向乙方(反诉原告)分四期支付服务费共计220000元,并且向乙方提供新闻宣传稿件。乙方负责依据合同约定将前述稿件投放至各大媒体。同时以上协议中明确约定服务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以及载明了“以上媒体列表为通稿产品媒体参考列表,随着媒体情况的变动会发生变化,具体发布媒体情况以实时变动为准”。合同签订后,甲方依照约定支付了三期款项共计190000元,同时乙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了合同中的新闻宣传稿件投放义务,在遇到因甲方提供的稿件本身原因审核不通过等情况时,积极帮助甲方协调更换媒体。2021年9月-10月期间,因案涉服务合同即将到期,反诉被告不能依合同按时提交足量稿件用以发布,遂与原告就稿件的投放数量、发布媒体数量、服务期限的延长进行沟通,考虑到双方的合作关系,在反诉原告作出让步后,双方达成了初步的补充协议,此时反诉原告明确表示了可以继续发稿,并且进行了催促。但由于反诉被告就补充协议的延期条款要求反诉原告进一步作出让步,在补充协议的基础上再延期三个月的服务时长,超出反诉原告的接受底线,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反诉被告自此也不再提供稿件,随后合同服务期限届满。综上所述,合同中载明的乙方义务明确为服务期内达到投放新闻稿件数量126篇,而投放稿件数量未能达标是由于反诉被告未能履行提供稿件的合同义务,其本诉请求以及事实理由与实际不符,提供的证据同样断章取义。反诉原告已经严格依照合同履行了全年的义务,进行了所有反诉被告提供稿件的投放,也从未拒绝反诉被告的发稿请求。反诉被告应当依法支付第四期款项与违约金,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于法有据。
碧水源公司反诉答辩称,请求贵院驳回被告全部反诉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请;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被告主张“媒体涨价”系应原告要求提供,且从未要求增加服务费,与事实不符。媒体涨价系被告首先提出,并要求对原《服务协议》约定的质量数量进行变更,被告提出“媒体涨价”更符合其商业利益逻辑。(一)从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2(1-5)双方代理人的微信对话顺序来看,均为被告员工(陈涛)先做出表述,并非被告反诉证据1中所说的“应被告员工要求,给领导解释”,原告也从未要求过。(二)原告要求被告给出“媒体涨价”从原告自身商业利益角度均不符合常理及逻辑,原告没有理由让被告出具“媒体涨价”。根据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约定,服务费用为预付费形式,即原告先付全部费用后被告提供发布服务,《服务协议》前期履行良好双方均无争议,原告要求被告员工向其说明“媒体涨价”有悖商业常理。(三)被告首先提出“媒体涨价”并变更《服务协议》更符合商业逻辑,更符合常理。“媒体”为被告的供应商,媒体涨价直接关乎其本项目的成本及利润,即如其供应商涨价,必然导致被告项目预期利润下降,故被告向原告提出媒体涨价更符合商业逻辑惯例。二、被告以媒体涨价为由要求变更《服务协议》系对协议核心条款的重大变更,在双方未达成一致的前提下,不按照原服务协议提供服务,系被告违约在先。(一)原告认为《服务协议》不同于具体标的物(实物)买卖合同等法律关系合同,服务协议的核心条款在于服务的数量及质量,即质量检验标准及验收条款,这也是服务协议容易出现纠纷的原因。(二)被告实际为变相涨价。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在总服务打包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被告对协议约定的服务数量或质量(媒体数量)进行单方变更,必然导致了与原协议约定相差甚大单价提升,原告经过几次谈判未能接受被告所提出的方案。在未达成补充协议前提下,被告应当继续按照原服务协议约定进行履行合同,同时也应尽到提示告知义务,即在合同即将届期的情形下,尽快要求原告按照原协议约定进行投发稿件。综上,被告单方提出变更后,在未达成补充协议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应当对原服务协议继续履行,故一直要求涨价导致原告合同无法履行(投稿),系被告违约在先。三、关于被告提供的双方协商未生效的补充协议证据,被告辩称无涨价之目的与事实不符。新拟条款虽然没有涉及到具体价格(每篇单价)变动,但涉及了原协议的核心条款质量和数量,原告如接受将面临重大经济损失。被告提出变更要求后,原告与其进行了几次洽商,此补充协议尚未签署生效,但从合同内容中可以看出关于原协议的核心条款(即总篇数,媒体数量即质量发生了变化,原来为:总计126篇,每篇发布20家媒体,每篇额外赠送4-6家移动端媒体;每篇网页收录18家、新闻源资讯12家,)根据原协议约定,截止到补充协议时间,应当剩余为41篇,但补充协议中已经成为变更为21篇,鉴于为原告预付了所有费用,其补充协议协商虽然增加了每篇稿件的发布媒体数量(由20变为50家;收录网页变更为了20家,新闻资讯15家),但是剩余篇数上缩减了将近50%,在整体预付费打包价格的基础上也印证了被告的变相“涨价理由”;这也是原告最后未能确认作出同意意思表示的原因。原告认为:无论如何协商,均在原来协议的约定基础上产生了较大损失,被告要么要求缩减每篇发布的媒体数量、要么要求缩减发布剩余的篇数,故原告提出延期主协议,但被告不同意。故被告违约在先,导致协议不能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四、关于被告提供的《年度发稿总结报告》且主张支付尾款,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于法无据。对被告提供的证据3,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被告在单方违约的前提下(要求涨价,改变服务质量)制造履约障碍,系在先违约行为,直接导致被告不能履行合同,被告在提供服务数量及质量均存在重大瑕疵的,且原告未有任何违约的前提下,要求支付合同验收尾款及支付违约金,于法无据,请贵院予以驳回。五、关于原告主张解除协议要求退还服务费用一项,于法有据。根据服务协议第九条9.1款约定,2021年10月11日、11月1日原告先后向被告电子及书面邮寄送达了《关于终止双方合作关系的函》,根据前述条款约定,原告认为:10月11日单方解除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被告应当依照合同约定退还未消费剩余的全部费用,退费要求于法有据,合同解除后被告应当退还服务费用。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系违约在先,故意制造合同履行障碍,项目履行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其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原告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应当承担违约退费责任。其主张原告支付尾款并要求原告承担违约金,更是于法无据,请贵院依法予以全部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0月14日,甲方:碧水源公司与乙方:**公司签订服务协议。服务协议约定:第一条协议内容1.1乙方将甲方提供的企业信息发布在各大主流网络媒体上,乙方合作网站的访问者可以通过访问上述网站而感知信息,并可对信息进行转载。第三条合同期限3.1本协议履行期限为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第五条双方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5.1甲方的义务5.1.1甲方向乙方提供本企业的企业信息;5.1.2甲方应保证提供信息的正确性、真实性,稿件以及稿件内图片的原创性。对于甲方提供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稿件和图片)而导致的一切不良后果和任何损失,均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5.1.3甲方信息代表甲方企业的观点和立场,因甲方信息内容的发布而引起的任何纠纷和损失,均由甲方负责解决并承担责任,对此,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和损失。5.1.4甲方保证: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上海债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义务范围内的公告类信息在乙方网站发布的时间不得早于在上述机构指定的媒体上公布的时间。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的不当操作所造成的一切经济责任和/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独自承担。5.1.5甲方承诺:乙方不会因为向甲方提供本协议1.1条所述之服务而承担任何责任和/或遭受任何经济、法律上的损失。一旦出现上述责任和/或损失,应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完全赔偿乙方的所有损失。5.1.6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费用(见附件一)。5.2乙方的义务5.2.1将甲方提供的信息发布在乙方合作网站上。5.2.2提供给甲方技术支持、技术及业务咨询。5.2.3乙方承诺在履行合同时不进行有损甲方形象、声誉等的行为。第六条授权6.1甲方将其对本企业信息在互联网范围内的传播权授权给乙方,且允许乙方授权乙方的合作网站对甲方信息进行发布。第九条协议的解除和终止9.1任意一方欲提前解除本合同,应提前通知对方。任何一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返还甲方已支付但未消费的剩余费用,并应对对方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本协议其他条款对合同的解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9.2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在履行中采用欺诈、胁迫或者暴力的手段,另一方可以解除本合同并有权要求对方赔偿损失。9.3本协议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可以将已经使用的甲方信息继续保留在乙方网站上。第十条违约责任10.1除本协议第十一条所述的情况之外,任何一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不适当、不及时履行本合同,且经另一方书面通知改正之日起十个工作日日内仍未改正的,另外一方有权要求对方按约定履行本合同或解除本合同。10.2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就受不可抗力影响部分不承担违约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证明。10.3如果甲方在本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足额支付合同费用,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按照合同金额的10%收取违约金。10.4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不良后果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附件一)服务购买细则。一、购买服务协议:服务期限:购买日期:2020年10月14日客户总监:陈涛。客户信息单位名称:碧水源公司联系人:浦卫丽。职位:品牌市场部总监。服务日期:2020年10月14日至2021年10月13日。服务费用总计RMB220000元(含税)。服务约定1.乙方在上述服务期内发布甲方新闻稿126篇,其中普通稿件96篇,重点稿件30篇(其中5篇稿件发布到人民网或新华网,具体以媒体审核为准),新闻稿由甲方提供。2.乙方承诺:将甲方每篇稿件发布到至少20家以上国内网络媒体。普通稿件发布门户至少5家,行业财经类媒体3-5家,财经新闻源收录媒体2-4家,IT科技新闻源收录媒体2-4家,新闻资讯新闻源媒体3-5家。重点稿件发布门户至少7家,其中党政类媒体至少3家,行业财经类媒体5-8家,财经新闻源收录媒体2-4家,IT科技新闻源收录媒体2-4家,新闻资讯新闻源媒体3-5家。(媒体详见附件二)3.百度知道50组/月,一问五答(含撰写),百度文库2篇/月(不含撰写),知乎问答1组/月,一问五答(含撰写)。保证存活至少五天,如果五天内被删免费补发4.稿件发布次日起,乙方在工作日48小时内将稿件转载统计反馈以邮件形式发布至甲方邮箱。5.付款方式共分为四期,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首款,共计人民币88000元整,乙方收到款项后为甲方投放1-50篇新闻稿,合作满4个月前一周或者45篇稿件投放完毕,甲方支付中期款共计人民币66000元整,收到款项后乙方为甲方继续投放51-88篇新闻稿,合作满8个月前一周或者85篇稿件投放完毕,甲方支付三期款共计人民币36000元整,收到款项后乙方为甲方投放最后剩余稿件,直至协议结束,年度报告经甲方验收符合协议规定,甲方向乙方支付30000元验收款。(押30000元作为验收款)。增值服务:1.每篇稿件额外赠送4-6家以上移动端推送,(例如:凤凰客户端、网易客户端、搜狐客户端等、金融界客户端、腾讯客户端、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2.免费赠送微信大号一个(在微信公众号上投放)3.免费赠送微博大号一个(在微博号上投放)4.免费媒体记者邀约(我司拥有强大的媒体关系网,搭建客户与媒体记者联系的桥梁,组织线下媒体沙龙活动或因贵司需要邀约媒体到场支持服务,不收取任何服务费,车马费另算)。付款方式:款到发稿。银行电汇:账户:**公司。
(附件二)媒体筛选列表。新闻传播报道媒体列表参考:党政媒体,中国网、中华网……注:以上媒体列表为通稿产品媒体参考列表,随着媒体情况的变动会发生变化,具体发布媒体情况以实时变动后的情况为准。百度收录情况:所发20家媒体百度算法稳定的情况下,网页收录90%以上,新闻源资讯收录在60%以上(收录以截图为准,由于百度算法更新,新闻源资讯只显示一条,所以现在查询收录方法以链接搜索或者文章标题为准,收录后截图反馈),如发布报告中无法达到本kpi要求,乙方需免费补发至达到KPL.移动端阅读量:每一篇稿件总阅读量1000+,如发布报告中总阅读量无法达到本kpi要求,乙方需免费补发至达到KPI.稿件链接有效期:所发媒体链接至少保证三个月以上时间,承诺期内稿件链接被删除免费补发等数量的其他媒体。注:如果是稿件内容违反广告法、含有敏感词汇以及虚假宣传等负面信息,乙方不予补发,稿件发布前乙方有义务审核稿件是否符合广告法,如需修改需于发布前告知甲方。以上列表并非涵盖全部行业的媒体,如有深度需要,请联系媒介。
碧水源公司支付服务费19万元。合同期内**公司共为碧水源公司发布文章85篇;百度系列合计16次。
**公司陈涛与碧水源公司张文荣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8月24日中午12:07陈涛发送信息:文荣,合同我跟你确定下,咱们发稿一共是126篇,普通是96篇,重点是30篇,普通稿件1400一篇,重点是2200一篇,价格的话,本来开始23万,但是后来浦总砍价22万,但是没有具体到哪项服务降价,这个后期再说,因为也没差多少。媒体价格,之前的时候,包收录的媒体比较多,但是几个月前,一大批包收录媒体受搜索引擎影响,都不收录,导致剩下的部分媒体涨价,涨幅在50%-70%左右,百度文库和问答,基本上也涨幅20%-30%,所以总体成本都在上涨。之前的媒体,参考经济,硬派科技,实况新闻,中国财经信息网,齐鲁在线,中国金融,华夏小康等媒体都不收录了,现在收录的媒体,新讯网,深圳之窗,投资界,商都网,中国创投网,中国财经时报网等,均涨幅在50%以上。
8月24日下午14:35张文荣回复:好的,我也大致整理下手里的资料,跟领导沟通一下这个事情,有了结果再和您沟通。
9月27日陈涛称:亲,我刚才让媒介统计了一下目前媒体这块,先简单跟您说下,差不多咱们以后每篇发15家媒体(门户数量不变),这样的话,就可以投放了。张文荣称:附加的4-6家客户铺不变是吧。陈涛称:不变,所以最终总的媒体加起来,应该是在20家左右。张文荣称:如果百度问答、知乎、文库都折合成稿件的话,也是15家媒体,剩下的资源可以发布多少篇稿件。陈涛称:这个我还没统计,晚上方便,我跟您电话,咱们沟通下吧。
9月28日,张文荣称:这是我整理的一份资源执行表,和您这边核对一下,看对不对。雅辰传媒合作资源(1)doc。您看完了。陈涛称:看完了,我没核对,但是感觉您这边统计的应该没问题。张文荣称:未执行的这60280还可以发布多少篇稿。陈涛称:109200+15400+12000+480+400我刚算了一下,剩余的是52520。陈涛称:中午刚打完电话,跟您说下,领导还是那意思,到期了就没办法了。这个是合同,按照合同时间走,如果续费,那就都好说,可以加进去,但是不续费,就只能按照合同时间走。张文荣称:这就是无理的要求了,明明是您那边涨价在先导致合同无法进行,现在还要按照合同时间走。如果没有办法沟通,就只能走法律了,我都不想这样。
本院认为,碧水源公司与**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碧水源公司称系由于**公司单方涨价构成根本违约,虽然**公司客户总监陈涛与碧水源公司的员工张文荣的聊天记录显示陈涛有对于媒体涨价的表述,但该表述并未改变服务合同约定**公司应履行的服务合同义务,系因碧水源公司未向**公司提供稿件,不是**公司拒绝发布稿件,进而导致服务期限已于2021年10月13日到期,**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碧水源公司不享有单方解除权,故对于碧水源公司要求依法判令2021年10月11日解除双方签署的《服务协议》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碧水源公司要求被告构成根本违约,立即返还原告已支付且未消费的剩余费用52520元的诉讼请求,因服务期限已到期,应当认定**公司履行了全部服务合同义务,本院不予支持;
反诉一节,因服务合同的期限已于2021年10月13日到期,**公司已履行全部服务合同义务,未发布的稿件因服务期限到期无需再行发布,在**公司已向碧水源公司提供验收报告的情况下,碧水源公司又无正当理由拒绝付款,对于**公司要求碧水源公司支付验收款3万元的反诉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服务合同对于验收款3万元并未约定具体的支付时间,碧水源公司不存在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对于**公司要求碧水源公司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之辰(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验收款30000元;
二、驳回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驳回**之辰(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计2300元,由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计550元,由**之辰(北京)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元(已交纳),由北京碧水源净水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银龙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石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