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

***、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执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学。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议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8)鲁1102民初5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01月07日向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向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牟慧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