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鲁110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北小湖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香河街道北小湖村。
法定代表人:刘江,村主任。
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兴海路西段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1683621522。
法定代表人:李宗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北小湖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如期足额履行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2年4月6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5月16日,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北小湖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其作为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申请执行人的(2019)鲁1102民初1140号案件的款项抵顶本案执行款项,经抵顶后本案执行完毕并向本院申请结案。本案执行费25279元由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缴纳。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北小湖村民委员会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兴合建筑工程公司(2019)鲁1102民初2778号民事判决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