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13执517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住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55号天安总部中心16号楼302房。
法定代表人:张皓。
被执行人: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八八商业城2G。
法定代表人:吴桂祥。
关于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与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8)粤0113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以(2019)粤0113执5176号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限制。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0113执517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黎碧云
审判员  胡 洁
审判员  易 洁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区楚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