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执2206号
刘凤香,女,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龙固镇李东村405号。公民身份号码:37292619831202252x
被执行人:***,男,197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执行人:颜谋河,男,197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王清净,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沙塘西区。
被执行人:陈小希,男,197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执行人: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八八商业城2G。法定代表人:***。
刘凤香与***、***、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的(2018)鲁1724民初384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刘凤香借款54万元,由被执行人***、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刘凤香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向被执行人***、***、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逾期履行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通知***、***、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告知其逾期履行、逃避执行的法律后果,并责令其报告详细财产状况。***、***、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
本院于2020年02月27日对***、***、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对查询到的***、***、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查询到被执行人***拥有丰田牌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闽A×××××,被执行人王清净拥有奥迪牌车辆一辆,车牌号为:闽C×××××,车辆均暂时无法处置,查询到被执行人王清净银行卡中余额5264元,现已全部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鲁1724执2206号限制消费令,对***、***、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19年12月13日作出(2019)鲁1724执2206号执行决定书,将***、***、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向申请执行人刘凤香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要求其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刘凤香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02月27日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刘凤香,刘凤香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刘凤香尚有债权593780元未实现。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2019)鲁1724执2206号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593780元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瑞元
审判员  何书星
审判员  彭允欣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刘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