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724民初3845-1号
原告:***,女,汉族,1983年12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巨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清海,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11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女,汉族,1979年4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惠安县。
被告:颜谋河,男,汉族,1978年4月3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王清净,男,汉族,1975年11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新塘沙塘西区。
被告:陈小希,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李泽坤,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罗田县。
被告:林长江,男,汉族,1983年11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被告: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八八商业城2G。
法定代表人:***。
八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建雄,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宏春,男,1987年2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与被告***、***、颜谋河、王清净、陈小希、李泽坤、林长江、洪宏春、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6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洪宏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洪宏春的起诉。
审 判 长  杨海岩
人民陪审员  刘玉玲
人民陪审员  申兆国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马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