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闽05民终42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八八商业城2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穆**,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玄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壮族,1981年9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晋江市
上诉人福建省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宏祥科技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2018)闽0582民初70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宏祥科技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未能考虑宏祥科技公司生产经营面临的困境,判决宏祥科技公司一次性支付劳动报酬,合法不合理。宏祥科技公司对尚欠工资总额并无异议,但公司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公司债权无法及时回收等因素,导致公司已经全面停产停业状态。如将公司逼上绝境,公司无法及时催收外面债权,反而不利于工资的解决,一审判决合法不合理。
陆超文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宏祥科技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宏祥科技公司分期付款***工资27274.82元,分期期数24期,每期1136.5元;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陆超文于2015年3月入职宏祥科技公司,任职技术员,月基本工资3500元,加其他补贴400元,每月收入3900元左右。自2017年4月份到2017年11月份,宏祥科技公司开始拖欠***工资,后经营发生困难,无法正常发放工资,***遂于2017年12月1日停工。因双方劳动报酬问题产生争议,陆超文于2018年3月30日依法向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2018年5月7日作出晋劳仲案[2018]311-318裁决书。宏祥科技公司不服该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因宏祥科技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提出离职申请并于2017年12月1日停工。宏祥科技公司拖欠***工资27274.82元未予支付。
一审法院认为,宏祥科技公司与***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经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宏祥科技公司尚欠陆超文剩余工资27274.82元未予支付,宏祥科技公司以自身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要求分期偿付拖欠***工资的意见,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劳动者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宏祥科技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要求维持晋劳仲案[2018]311-318号裁决书的主张,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宏祥科技公司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不予采纳,予以驳回。宏祥科技公司因不服仲裁部门作出的裁决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对陆超文提出的诉讼请求及陆超文在仲裁部门提出的仲裁请求一并予以审理,对陆超文的仲裁请求应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一、驳回福建省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二、福建省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陆超文工资27274.82元。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福建省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晋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宏祥科技公司尚欠陆超文剩余工资27274.82元未予支付。一审法院据此判令宏祥科技公司支付***工资27274.82元,处理结果恰当,二审予以维持。宏祥科技公司主张其自身经营困难资金周转不灵并要求分期偿付拖欠工资,缺乏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宏祥科技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宏祥科技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