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203执65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30号5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705466679E。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XX、***(实习),***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青阳曾井小区八八商业城2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678451534E。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闽0203民初83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10月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640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律师费5500元、保全担保费1000元、财产保全费1162元及利息等。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福建、厦门三套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存款、不动产、车辆、船舶、工商股权、证券、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住房公积金等财产状况。本案审理期间于2018年7月23日保全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建行尾号0433账户,实际控制0元,2018年12月4日通过全国查控系统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农信社尾号1760账户、泉州银行尾号0012账户,实际控制均0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期间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具体下落。
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已经受偿0元。
6、本院于2018年12月14日通过谈话方式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福建宏祥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厦门泛德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