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2762号
原告:广东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科技工业园B区博爱东路12号(综合楼)4-6层、(车间一)之一。
法定代表人:廖志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宇聪,广东维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西区××××××之一首层第5卡。
法定代表人:邓某1。
原告广东莱茵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服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广东莱茵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东莱茵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 宁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袁佩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