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鲁1191执恢41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尧*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西路。
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与山东日照尧*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493578元。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日照尧*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