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民终55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五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枣庄路西河左岸(二期)001幢06单元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66747944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建文,男,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1月18日出生,汉族,系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项目经理,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2017年4月26日以已与被上诉人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被上诉人并已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被上诉人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予以同意。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2016)鲁1121民初2754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及一审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均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娜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