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1191执50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枣庄路西左岸001幢06单元1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深圳西路8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日仲字第104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山东日照尧王酒业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