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

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山东)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102民初228号 原告: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东路北、枣庄路西河左岸(二期)001幢06**1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6747944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山海路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MA3C9BAW8B。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同同,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日照博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高新区***村(山海四路南临沂北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590324688M。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能升华,山东沂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材料技术有限公司、日照博科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本院于同日依法通知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5590元,但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通知后,其表示不再交纳上述诉讼费,并于当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万兴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郝 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朱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