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海南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行政再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龙行审字第60号
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代表人高平。
委托代理人周利广。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海南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春雨,***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4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申请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2月8日对被申请人海南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的(海)质监罚字(2014)506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本案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处罚决定为由,于2014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海南省海口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撤回对被申请人海南中菱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