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502执223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5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0657397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向阳街文竹花园沿街楼5幢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3345316537。
法定代表人:代伟燕,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2799号银座中心2号楼8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4MA3DJTH3XF。
法定代表人:庞金风,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告知书,法律文书被退回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19年9月3日和11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和车辆信息,查询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账户内余额资金较小;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车辆登记部门无车辆登记信息。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情况,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在本辖区内均无房产登记信息。
4、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被执行人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山东鑫润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公司经营能力状况不佳,履行能力差。
6、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执转破。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案件款210000元及利息未能得到执行和清偿。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和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9)鲁0502民初246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认为本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丽
审判员高敦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