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东营市荣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502民初3823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东营区济南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X13320492R。
代表人:***,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职工。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东营市荣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金港花苑**号楼*单元***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7318254XW。
法定代表人:***,员工。
被告: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0657397R。
法定代表人:胥丽平,员工。
被告:***,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被告:***,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告东营市荣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5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锋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