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恢36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胶州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X13320492R。
代表人刘明鹤,行长。
被执行人:***,男,1959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许承美,女,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
被执行人: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东营区西四路**会信用代码91370502730657397R。
法定代表人刘志,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东营市荣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住所地东营市东营港经济开发区金港花苑**楼****用代码9137050067318254X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与被执行人***、许承美、山东日新建设有限公司、东营市荣能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该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502执恢36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胡亚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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