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林立丰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5108号之二

申请人(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西益田合正佳园**0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3827X。

法定代表人:陈伟青,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都,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反诉原告):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枫江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32BTD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清,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被告):***,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称:为防止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转移财产和判决后的顺利执行,请求法院冻结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35×××49账号上的存款100万元;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支行62×××78账号上的存款50万元。为此,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市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35×××49账户上的存款100万元。

二、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支行62×××78账户上的存款50万元。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卢实平

人民陪审员  翁淑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