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5636号
原告:深圳市中艺软装饰艺术品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华南城上木古彩姿北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96790874P。
法定代表人:麦锦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扬帆,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瑞兴,广东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西益田合正佳园西座0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3827X。
法定代表人:陈伟青。
上列原告深圳市中艺软装饰艺术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深圳市中艺软装饰艺术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91元,保全费2789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鲁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 泽 婵
书记员 陈宝迪(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