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6280号
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板芙镇深湾村顺心路南侧1号H区锌棚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5KH4XT。
法定代表人:杨兵。
被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西益田合正佳园西座0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3827X。
法定代表人:陈伟青。
本院审理的原告与被告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山市蒂森堡家居用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745.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麟舒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丽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