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322民初5108号之四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镇枫江北街12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MA332BTD7T。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顺清,福建品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强,福建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男,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东,福建一点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静,福建一点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西益田合正佳园西座0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3827X。
法定代表人:陈伟青,总经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兴都,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馨,北京德和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福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7日作出(2020)闽0322民初5108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一、冻结粤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3505××××1849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二、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支行6214××××5678账号上的存款50万元。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2021年7月20日,被保全人粤福公司、***向本院提供担保人林亨名下位于仙游县××镇××村××街××号房地产【不动产权证: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4号】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物,并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作出(2020)闽0322民初510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查封担保人林亨名下位于仙游县××镇××村××街××号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4号,查封价值以200万元为限】,查封期限为三年。二、解除对被保全人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3505××××1849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的冻结。三、解除对被保全人***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支行6214××××5678账号上的存款50万元的冻结。2021年8月10日,被保全人粤福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继续冻结莆田市粤福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3505××××1849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以及***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支行6214××××5678账号上的存款50万元,同时解除对林亨名下位于仙游县××镇××村××街××号房产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粤福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支行3505××××1849账户上的存款150万元。
二、冻结***在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枫亭支行6214××××5678账号上的存款50万元。
上述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
三、解除对林亨名下位于仙游县××镇××村××街××号房产及相应好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闽(2017)仙游县不动产权第0××4号】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国地
人民陪审员  颜志伟
人民陪审员  朱丽仙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