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4民初43458号
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西益田合正佳园**06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51533827X。
法定代表人陈伟青。
委托代理人靳燕飞,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曹树彬,男,汉族,1988年10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1977年5月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衡南县,
委托代理人张桂香,广东兆广律师事务所律师,系深圳市福田区法律援助处指派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添芳,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湖南省衡南县咸塘镇蜈蚣桥居委会咸塘新街,系被告妻子。
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日期:2018年3月14日。
二、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8年3月13日至2019年3月14日的书面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施工员。
四、最后一天上班时间及解除劳动关系时间:2018年9月8日。
五、月工资结构及标准:2130元+全勤300元+劳保50元+房补400元+伙食补贴500元+交通补贴350元+通讯补贴800元+外出补贴800元+岗位津贴670元+项目津贴1000元。
六、关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请求:双方确认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9.2元,原告主张扣除被告个人应承担的社保费用407.4元、个人所得税224.63元及被告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应扣除的项目补贴1000元后,还应支付被告工资6977.17元。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原告应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9.2元(计算方法:7000元/月+7000元/月÷21.75×5日)。
七、关于餐补:被告主张原告未支付其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并提交了2018年7月份餐费补贴证明其主张。原告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主张被告每月的伙食补贴500元已在支付工资时一并发放,故无需另外支付餐补费。本院认为,原告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对原告的主张不予支持,经核算,被告的主张未超过法定金额,属其自主处分权,于法不悖,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
八、关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被告主张其于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每周休息日加班1天,每天加班8小时,扣除其已于2018年8月5日至2018年8月8日的调休天数4天,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共加班19天,法定节假日加班共4天,每天加班8小时,要求原告支付上述期间休息日加班费12229.89元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费3816元,被告提交了2018年6月至9月考勤表证明其主张。原告否认被告提交的2018年6月至9月考勤表的真实性,主张被告提交的考勤表不能反映的被告实际考勤情况,原告在上述期间并未安排被告加班。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均确认被告存在过加班事实及原告对被告实行考勤制度,原告对被告的考勤情况具有保管义务和举证责任,而原告未能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被告工作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院依法采信被告关于其工作时间的主张,经核算,被告的主张未超过法定金额,属其自主处分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故,原告应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229.89元(计算方法:7000元/月÷21.75×19天×2),原告应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
九、关于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其擅自离职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并赔偿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200元。本院认为,被告未能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有效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的请求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十、仲裁案号:深福劳人仲[2018]2634号
十一、被告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正常工作时间工资9545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工地餐补7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29256元。
原告仲裁请求:1、被告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并赔偿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200元;2、被告赔偿在工作中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0880元。
十二、仲裁结果:1、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9.2元;2、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3、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229.89元;4、原告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5、驳回被告的其它仲裁请求;6、驳回原告的全部仲裁请求。
十三、诉讼请求:1、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977.17元;2、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3、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229.89元;4、原告无需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5、被告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原告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并赔偿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200元。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9.2元;
二、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
三、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229.89元;
四、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
五、驳回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潘 捷
人民陪审员  李春梅
人民陪审员  曾小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倩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