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民终21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益田路西益田合正佳园西座06G。
法定代表人:陈伟青,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燕飞,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树彬,男,198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人豪,深圳市法律援助处指派广东磐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4民初434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三、四项;2、本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诉请判令:1、粤广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6977.17元;2、粤广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3、粤广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229.89元;4、粤广公司无需支付***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5、***赔偿因擅自离职造成粤广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0元,并赔偿招录其所支付的费用2200元。
一审判决主文:1、粤广公司支付被告***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9.2元;2、粤广公司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3、粤广公司支付***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229.89元;4、粤广公司支付***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5、驳回粤广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粤广公司负担。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二审期间向本院补充提交了一份考勤表和一份工资表,主张粤广公司在仲裁阶段提交过上述两份证据但在一审中未向法院提交,证明***在2018年3月至9月期间的考勤情况及工资支付情况。粤广公司确认上述两份证据系其已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对工资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对考勤表的真实性不予确认,认为公司总部的记录与工地的实际情况不符。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其权利义务均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约束。双方对于一审判决粤广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8609.2元没有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于粤广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本院具体分析认定如下:
一、关于餐补的问题
***主张粤广公司未支付其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并提交了汕头维也纳酒店金鸿路项目7月份餐费补贴予以证明。粤广公司确认该证据的真实性,但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支付餐补,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经核算判决粤广公司向***支付2018年8月1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的餐补700元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休息日和节假日法定加班工资的问题
***主张其存在加班事实的事实,并在一审中提交了周六周日上班记录、2018年6月和8月的考勤汇总表等证据予以证明,且在二审中补充提交了考勤表和工资表予以佐证。粤广公司在一审中对周六周日上班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二审中又主张***不存在加班的事实,且其对己方仲裁阶段提交的考勤表的真实性亦不予认可,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有违诚信,本院不予采纳。粤广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的考勤情况负有保管义务和举证责任,但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的工作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一审法院采信***的主张并核算其加班工资并无不当,据此判决粤广公司向***支付2018年3月13日至2018年9月8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2229.89元和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3816元于法不悖,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粤广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卢艳贝
审判员 许海锚
审判员 刘 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红平
书记员 谢耀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