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春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22民初7802号
原告:***,男,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瑞莲,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路南华达机电圣贤居002幢01单元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35287976。
法定代表人:王桂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虢尚德,山东名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双方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88元,减半收取1044元,由***负担。
审判员  纪祥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单晓飞